自2010年5月20日起,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。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、人大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、政协、司法机关、军事单位、民主党派、企事业单位(包括个体工商户)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、报关章、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,须进行合法备案,并到公安机关核发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。
内资企业公司名称变更:
1) 营业执照(或事业法人证书)副本原件及复印件
2)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(印记清晰)
3)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如法人亲自办理则忽略此项)
4) 如有上级单位,需另携带上级单位开示的介绍信(注明刻章内容,并加盖上级单位公章)
5)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(工商局发的)
外资(合资)公司名称变更:
1)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
2) 独立法人出示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分支机构出示上级单位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
3) 法人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(翻译件需法人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)
4) 授权委托书(法人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)(法人亲自办理无需)
5)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法人亲自办理无需)
6) 情况说明(法人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)
7) 分支机构出示上级单位开具介绍信(加盖上级单位公章)
8)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(工商局发的)